常熟理工学院工会经费支出
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工会经费支出管理,规范工会经费使用,根据《江苏省总工会关于贯彻落实全国总工会<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苏工发﹝2018﹞1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工会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教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
第三条 工会经费支出范围包括:教职工活动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四条 教职工活动支出是指校工会组织开展教职工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和工会组织的教职工集体福利支出以及划拨给各分工会组织活动的支出。包括:
(一)教职工教育支出。用于校工会举办政治、法律、科技、业务等专题培训和教职工技能培训所需的教材资料、教学用品、场地租金等方面的支出,用于支付教职工教育活动聘请授课人员的酬金,用于校工会组织的教职工素质提升补助和教职工教育培训优秀学员的奖励。对优秀学员的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奖励范围不超过参加培训人员的三分之一,奖金标准为获奖人员人均不超过300元。授课人员酬金标准参照学校财务处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文体活动支出。用于校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教职工业余文体活动所需器材、服装、用品等购置、租赁与维修方面的支出以及活动场地、交通工具的租金支出等,用于文体活动优胜者的奖励支出,用于文体活动中必要的伙食补助。文体活动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二,奖金标准为获奖人员人均不超过500元;不设置奖项的文体活动,可为参加人员发放人均不超过100元的纪念品。文体活动中开支的伙食补助费,人均不超过50元的伙食补助标准。
校工会自行开展的教职工文体活动所需服装的购置标准为人均不超过500元;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文体活动所需服装的购置标准为人均不超过600元。同一人员两年内参加同一类型活动不得重复购置。
(三)宣传活动支出。用于校工会开展重点工作、重大主题和重大节日宣传活动所需的材料消耗、场地租金、购买服务等方面的支出,用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等经常性宣传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校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知识竞赛、宣讲、演讲比赛、展览等宣传活动支出。
(四)教职工集体福利支出。用于校工会逢年过节和会员生日、婚丧嫁娶、生病住院、退休离岗的慰问支出等。
校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逢年过节的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 (即: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教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教职工必需的生活用品等。发放标准为每位会员每年不超过1800元。发放方式可以为实物或到指定地点限时领取确定物品的提货凭证。
会员生日慰问,发放生日蛋糕券,标准为每人每年不超过400元。
会员婚丧嫁娶、生病住院、退休离岗等情况的特别慰问,慰问标准及实施安排详见附件。
(五)其他活动支出。用于校工会组织开展的劳动模范和先进教职工疗休养补贴等其他活动支出。
(六)分工会活动支出。校工会每年划拨人均不超过500元的活动经费到各分工会,分上、下半年两次拨款,用于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等,用于开展春游秋游,用于为会员购买当地公园年票,用于教工小家建设等。分工会可采取便捷灵活的方式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等,但不得发放现金。分工会组织会员春游秋游应当日往返, 伙食补助人均不超过50元的标准。不得到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春游秋游活动。
参加校工会组织的文体活动,购买服装费人均不超过200元的标准,同一人员两年内参加同一类型活动不得重复购置。
第五条 维权支出是指校工会用于维护教职工权益的支出。包括:劳动关系协调费、劳动保护费、法律援助费、困难教职工帮扶费和其他维权支出。
(一)劳动关系协调费。用于推进创建劳动关系和谐校园活动、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和队伍建设、开展劳动合同咨询活动、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印制与推广等方面的支出。
(二)劳动保护费。用于校工会以促进安全健康生产、保护教职工生命安全为宗旨开展教职工劳动保护发生的支出等。
(三)法律援助费。用于校工会向教职工开展法治宣传、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发生的支出。
(四)困难教职工帮扶费。用于校工会对困难教职工提供资金和物质帮助等发生的支出。工会会员本人及家庭因大病、意外事故、子女就学等原因致困时,校工会可给予一定金额的慰问,具体慰问标准,在省总工会文件规定范围内,根据会员困难情况,经工会委员会讨论确定。
(五)其他维权支出。用于校工会补助教职工和会员参加互助互济保障活动等其他方面的维权支出。
第六条 业务支出是指校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以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
(一)培训费。用于校工会开展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培训发生的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以苏州市财政部门制定的培训费管理办法和学校财务处的相关规定为准。
(二)会议费。用于校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及其他专业工作会议的各项支出。
(三)专项业务费。用于校工会开展校工会组织建设、建家活动、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教职工创新工作室等创建活动发生的支出,用于校工会组织开展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术培训等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支出及其奖励支出。
校工会组织开展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一,标准为获奖人员人均不超过1000元。校工会受上级工会委托承办的文体活动,具体事项根据上级工会的有关要求执行。
(四)其他业务支出。用于校工会必要的办公费、差旅费,用于评选表彰的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奖励支出,优秀工会干部奖金标准为每人不超过500元,工会积极分子奖金标准为每人不超过300元。
第七条 其他支出是指校工会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其他各项支出。
第八条 校工会就加强对工会经费使用情况的内部会计监督和工会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审计监督,依法接受并主动配合学校和上级部门审计监督。大宗物资采购按照学校招标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 校工会和各分工会应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上级有关精神,严格执行以下“八不准”:
(一)不准使用工会经费请客送礼。
(二)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奖金、津贴、补贴。
(三)不准使用工会经费从事高消费性娱乐和健身活动。
(四)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 “小金库”。
(五)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
(六)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
(七)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
(八)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印发的《常熟理工学院关于规范工会经费支出的规定》和《常熟理工学院走访慰问教职工实施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附:
各类特别慰问的标准及实施
慰问类别 |
慰问形式与标准 |
慰问实施单位 |
节日慰问 |
五一节:各级劳动模范和“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 |
500元左右慰问品 |
校工会、党委组织部、人事处等 |
教师节:教龄满30年的教职工 |
500元左右慰问品 |
春节:困难教职工家庭 |
500元慰问金、适量慰问品 |
生病住院 |
普通住院 |
500元慰问金 |
所在二级单位 |
住院手术 |
1000元慰问金 |
大病病人 |
2000元慰问金(校1000元、二级单位1000元) |
校工会、人事处; 所在二级单位 |
大病重症 |
3000元慰问金(校2000元、二级单位1000元) |
当年退休慰问 |
1000元左右慰问品 |
人事处 |
产妇慰问 |
1000元慰问品 |
所在二级单位 |
教职工去世吊唁慰问 |
3000元吊唁金及花圈 (校2000元、二级单位1000元) |
校工会、党委组织部、人事处等;所在二级单位 |
教职工直系亲属去世吊唁慰问 |
2000元吊唁金及花圈 (校1000元、二级单位1000元) |
所在二级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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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教育工会常熟理工学院委员会 2018年7月5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