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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理工学院学生违反考试纪律的处分规定(试行)

来源: 发布时间:2005-01-07 浏览量:

为了进一步加强考试管理,树立优良考风,培养学生良好的道德观念、纪律观念,杜绝考试违纪、作弊现象;同时为了对违反考试纪律的学生根据情节、性质给予严肃处理,特制定本规定。

 

1、考生不遵守考试纪律,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未放在指定位置;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

 

(3)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

 

(5)在考场附近喧哗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

 

(6)未经监考教师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带出考场;

 

(8)其它违反考试纪律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学生一旦涉及考试违纪,所考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给予记过处分;累计两次违纪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累计三次违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考生不遵守考试纪律,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1)把与考试课程有关的书本、材料、纸条等藏匿于试卷下或文具盒、课桌内等处;

 

(2)在桌面、墙壁等处抄写,或借故离开考场偷看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

 

(3)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4)传条、核对答案、互换试卷等协同作弊行为;

 

(5)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草稿纸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6)把文曲星、快译通、商务通、掌上电脑等有储存功能的电子器材以及手机、BP机等通信器材携带入座位或在考试过程中使用上述设备;

 

(7)开卷考试借用他人的考试课程材料,上机考试擅自上网;

 

(8)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

 

(9)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

 

(10)其他作弊行为。

 

学生一旦涉及考试作弊,所考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给予留校察看或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凡发现诸如由他人替考、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窃取试卷、使用电子或通讯设备等情节特别恶劣的作弊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处分决定公布后,由学生处备案,并录入该生档案。

 

3、处分程序

 

(1)各系要明确一位主要领导负责此项工作,学生出现违纪或作弊现象,要立即上报,及时处理。

 

(2)监考或巡考人员在发现违纪作弊学生后,应当场收缴有关证据,填写考场记录或巡考记录表,立即终止该生考试,并及时向系负责人汇报。

 

(3)系将有关证据、记录、学生检查及系初步处理意见当日上报教务处,并做好违纪作弊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

 

(4)教务处审核定性后,将处理意见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并及时张榜公布处分决定。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如有与以前规定相抵触,以本规定为准。对上述规定的解释以及对违纪作弊行为的认定权属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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